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刑终字第00024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蕾,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月21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某蕾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某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武某蕾伙同姜克建共同贪污所得94170.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武某蕾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当,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青
审判员 骆 涛
审判员 孙鸿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亮亮
杨贝贝,安徽蚌埠知名律师,本地关系佳,在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独到心得,可以针对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法律支持,得到委托人的诸多好评。
特别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赡养抚养纠纷、继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多次为安徽某知名白酒企业办理假酒侵犯商标权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办理了诸多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和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在民事、刑事领域多次帮助当事人成功申诉。
长期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和社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和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部分成功典型案例:
一、民事案件
张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保险代位权纠纷
唐某与蚌埠某二手车公司二手车买卖纠纷一案
杨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陈某与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
陈某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崔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戴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
潘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星某(日籍)离婚纠纷一案
吴某与蚌埠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商事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
安徽古井贡与蚌埠多家烟酒商行侵犯商标权案件
杨某与蚌埠某公司特许经营一案
安徽某公司房地产收购再审案件
蚌埠某家具合伙企业散伙纠纷一案
三、刑事案件
陈某淮上区聚众斗殴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郭某铁路上故意伤害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康某禹会区盗窃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马某禹会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石某怀远县交通肇事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卢某禹会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提供辩护
王某龙子湖区开设赌场案件提供辩护
康某蚌埠中院故意杀人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吴某蚌埠中院抢劫罪二审案件成功提供辩护
以及诸多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行政案件
杨某与龙子湖城建局行政给付纠纷一案